全盟各经纪执业人员:
按照《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为进一步加强对经纪人队伍的管理,现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1、受自治区协会的委托,对我盟凡属持有《经纪职业资格证书》的经纪执业人员,每年4月30日前,凡持证经纪人,请务必主动接受盟经纪人协会的年度审验。
2、按自治区通知精神,凡2005年12月31日之前所办的《经纪资格证书》均已停止使用,需持旧证更换成新的《经纪职业资格证书》,换证截止时间为5月31日。
特此公告
兴安盟经纪人协会
2008年3月18日